2018年1月16日21時17分許,劉某某駕駛重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在某工地吊裝作業時,因操作不當吊鉤擺動時將王某某砸傷,致其身體多處傷殘,造成各項損失共計165589.46元。涉案車輛在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同年6月21日,王某某向利津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中國幗家大地財產安全保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辯稱,涉案車輛是在作業設計過程中不斷發生的意外事故,非交通事故原因造成的損失,不屬于保險產品責任,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非通行時發生事故的,不適用交強險,依據進行相關研究法律制度規定保險管理公司不應承擔賠償經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機動車’是指由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由人在道路上駕駛,或者用于運輸貨物和進行特殊工程作業的輪式車輛。”《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條例》第二條第壹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為機動車投保。”本案被保險車輛屬于專用車輛,專用車輛屬于機動車輛不應有歧義。為專用車輛投保交強險的目的是為了分散風險,保護非特定第三方在往返作業地點的道路上駕駛車輛時的權益,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發生事故,給非特定第三方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強制保險的目的是保證受害者能夠及時從保險公司獲得經濟補償,具有很強的社會保障性。 |